FMV SS 302規(guī)定了汽車內飾材料水平燃燒特性的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。本標準適用于汽車(轎車、多用乘客車、載貨汽車和客車)駕駛室和乘客艙內的裝飾材料,具體包括:坐墊、座椅靠背、座椅套、安全帶、頭枕、扶手、活動式折疊車頂、裝飾性襯板、遮陽板、地板覆蓋板、窗簾、儀表盤、雜物箱、輪罩覆蓋物等。
樣品尺寸要求:
表面材料:2米或規(guī)定尺寸
內層材料:試樣大小與數(shù)量:102mm×356mm×實際厚度(試樣在汽車上實際應用的厚度,但是不大于13mm,若大于13 mm,則要切割成13 mm.)至少5塊試樣,若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燒速度,則要在不同的方向都要取樣每個方向至少5塊試樣。若材料的尺寸不符合測試要求,要做成測試符合的要求的樣品。
對產品的評判要求:
(1)試樣不燃燒,或火焰在樣品上水平燃燒的速度不超過102mm/min
(注:當樣品表面是切割出來的,則這個判定要求不適用于測試該表面火焰水平燃燒速度);
(2)從測試記時開始,若樣品燃燒的時間不到60秒,就停止燃燒了,且從記時開始那個位置起,樣品的損毀長度沒有超過51mm,則認為其滿足FMVSS302的要求。
?。ㄗⅲ河洉r開始位置為離點火端38mm處,當火燒到此位置開始記時)
鑒于各種汽車內飾零件實際情(零件應用部位、布置方法、使用條件、引火源等)和本標準中規(guī)定的試驗條件之間有許多差別,本標準不適用于評價汽車內飾材料所有真實的車內燃燒特性。
GB 8410,FMVSS 302,ASTM D 5132,ISO 3795 ,JIS D1201不同標準之間的比較:
標準 |
GB 8410:2006 |
FMVSS 302:2005,ASTM D 5132:2003 ,ISO 3795:1989 ,JIS D1201:1998 |
燃燒類型 |
水平燃燒 |
水平燃燒 |
原理 |
在試樣水平夾持在U形支架上,在燃燒箱中用規(guī)定的高度火焰點燃試樣的自由端15s后,確定試樣上火焰是否熄滅,或何時熄滅,以及試樣的距離和燃燒該距離所用的時間 |
相同 |
氣體 |
液化氣,天然氣、城市煤氣?;鹧娓叨?8mm |
天然氣 火焰高度38mm |
環(huán)境要求 |
測試前在23±2℃ and 50±5% RH
平衡至少24小時,但不超過168h |
測試前在23±2℃ and 50±5% RH
平衡至少24小時
(ISO 3795:1989 ,JIS D1201:1998 不超過168h) |
樣品尺寸 |
356mm*100mm 至少5塊, 厚度取零件的最小厚度不超于13mm,若零件厚度大于13mm,應用機械方法取13mm |
厚度取零件的最小厚度不超于13mm,若零件厚度大于13mm,應用機械方法取13mm, 除FMVSS 302( 356mm*102mm)其他都是356mm*100mm |
技術要求 |
1. 如果試樣暴露在火焰中15 s,熄滅火源試樣仍未燃燒,或試樣能燃燒,但火焰達到第一測量標線之前熄滅,無燃燒距離可計,則被認為滿足燃燒速度要求,結果均記為A-0 mm/min。
2. 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,火焰在60 s內自行熄滅,且燃燒距離不大于50 mm,也被認為滿足燃燒速度要求,結果記為B。
3.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,火焰在兩個測量標線之間熄滅,為自熄試樣,且不滿足2項要求,則要求進行燃燒速度的計算,結果記為C-燃燒速度實測值mm/min。
4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,火焰燃燒到達第二標線,或者存在緩慢燃燒情況(此情況下2min時終止測試)(主動結束試驗),則按要求進行燃燒速度的計算,結果記為D-燃燒速度實測值mm/min。
5.如果出現(xiàn)試樣在火焰引燃15 s內已經燃燒并到達第一標線,則認為試 樣不能滿足燃燒速度的要求,結果記為E。燃燒速度不大于100mm/min |
(1)
試樣不燃燒,或火焰在樣品上水平燃燒的速度不超過102mm/min
(注:當樣品表面是切割出來的,則這個判定要求不適用于測試該表面火焰水平燃燒速度,);
(2)
從測試記時開始,若樣品燃燒的時間不到60秒,就停止燃燒了,且從記時開始那個位置起,樣品的損毀長度沒有超過51mm,則認為其滿足FMVSS302的要求。
(注:記時開始位置為離點火端38mm處,當火燒到此位置開始記時)
以上是FMVSS 302的要求
對于ASTM D5132, ISO 3795, JIS D1201 只要計算燃燒速度,標準中沒有對速度大小作要求。 |